中国罕见病治疗现状 —— 特医食品
更新时间:2023-04-13 编辑:管理员 浏览:608
特医食品 (Foods for SpecialMedical Purpose),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根据《2023年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及性报告》,《第一批用途配方食品进行相关治疗,18种罕见病治疗过程中需及时、终生、足量使用特医食品,特医食品是此类罕见病临床治疗中的主要和核心治疗方式,如未得到及时治疗,患者将面临发育迟缓或倒退,甚至致死致残的严重后果。
首批《罕见病目录中》必须使用特医的罕见病
特医食品在我国的临床应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早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就引入肠内营养制剂,用于治疗儿童肠道疾病。在当时,特医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的形式按照化学药品进行监管,需经药品注册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这也致使一些国外产品虽然已经有很长的使用历史与良好的使用效果,但由于无法满足药物注册审批需求而无法进入中国市场。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我国引入了发达经济体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概念。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了首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2013年,国家卫计委又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至此我国特医食品概念及相关标准初步建立。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明确指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并从监管的角度对这三类特殊食品企业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国家各有关部门在研发、临床、注册、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不断出台新规政策(见图8),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特医食品的监管。 当前,特医食品在我国上市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和审批,而在美国欧盟等国家上市前无需进行注册审批(见图7)。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特医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要求,这对保证特医食品的安全、营养以及临床效果提供了保障,但也面临产品供给难以满足患者购买需求的挑战。我国实施特医食品注册管理制度后,截至2023年3月,共有104款特医食品获批,仅有1个罕见病病种苯丙酮尿症有3款产品获批。
根据《2023年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及性报告》,对17种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特医食品的罕见病,共855名患者的调研,92%的患者表示使用特医食品后疾病治疗进展显著或有所改善,但患者面临特医食品可及性的挑战,依次体现在可知晓、可购买、可负担三方面。 罕见病是误诊比较严重的一类疾病,比较幸运的是,需特医食品的遗传代谢类罕见病,如苯丙酮尿症、甲基丙二酸血症等可通过新生儿筛查做到早筛查早确诊。确诊后,患者需及时使用特医食品,未及时使用特医食品会带来不可逆的损伤。根据《2023年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及性报告》,新生儿筛查与患者及时使用特医食品呈正相关,医生给予清晰指引与患者及时使用特医食品呈正相关。然而,目前部分患者表示确诊时无法从医生处获得清晰的特医食品使用方案和购买方法。曾有甲基丙二酸血症患者根据医生的模糊信息到线上购物网站搜索疾病名,结果买错了产品类型。该调研还发现患者对日常饮食和营养管理在疾病重要性有非常清楚的认知,但是认为自己对营养知识的掌握不足。目前,主要靠病友互助,患者期待更多来自专业临床营养师的指导。 建议:
• 推动我国新生儿筛查人口覆盖和遗传代谢类罕见病覆盖
• 推动临床营养在罕见病治疗管理中的角色发展
可购买:患者购买需求与产品供给的挑战
我国对特医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产品上市前需进行注册审批,市场准入门槛高,从事罕见病类特医食品生产的企业少,在我国能够买到的罕见病类特医食品的种类有限,大量患者通过非正式渠道(如找患者群体、找代购)购买产品。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国内国际运输困难,导致产品供应不足。根据病痛挑战基金会的调研,80.5%的患者经历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断粮危机。另一方面,非正式渠道购买的特医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根据《2023年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及性报告》,64.4%的患者对所购买特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表示担忧,担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产品配方的科学性、买到假货或劣质产品、生产过程无监管、以及运输过程造成问题。
建议:
• 推动罕见病类特医食品产业监管的优化及本土研发与生产
• 罕见病类特医食品进行分类管理,按需推进优先审评审批 根据《2023年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及性报告》,患者每个月平均花费1,000-4,000元在特医食品上,不同病种存在差异,其中苯丙酮尿症患者可一定比例报销,其他病种多为自费。这也与特医食品行业供给瓶颈有关,目前除苯丙酮尿症3款产品外,其他病种的特医食品均没有注册产品,无法进入政策性支付体系。